中标环境治理工程却交由第三方非法采矿!地质公司应承担生态修复责任
2022-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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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交汇点新闻客户端】

    交汇点讯 中标政府环境治理工程后,不但没有按照规划对环境进行治理,反而交给没有资质的第三方公司进行非法采矿。6月1日,南京环资法庭开庭审理一起名为环境整治实为非法采矿的典型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南京市人民检察院诉请被告某地质工程公司对受损的生态环境予以修复,或赔偿相应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环境治理工程沦为采石场

    某地质工程公司中标连云港市连云区废弃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治理项目后,将该项目交由没有资质的兴某公司实际施工。然而,随着工程开始施工,当地群众发现,兴某公司干的并不是环境整治的工作,而是“挂羊头卖狗肉”,明目张胆地将现场变成了一个采石场。经查明,2013年至2015年期间,兴某公司在施工过程中,非法采矿资源量113余万吨,价值1853余万元。

    灌南县法院灌河流域环境资源法庭经审理作出该案刑事部分一审判决:兴某公司犯非法采矿罪,判处罚金600万元;兴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300万元;继续追缴兴某公司违法所得1853余万元。

    为实现对被破坏的生态环境这一社会公益的保护,尽快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南京市检院向南京环资法庭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甩手掌柜”甩不掉修复责任

    南京环资法庭经审理认为,该地质公司将其中标的环境修复工程交由不具备专业资质的兴某公司实施,并疏于监管,最终导致严重的生态环境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庭审现场,该地质公司提出调解方案,表示其系具备专业资质的地质灾害施工企业,有对本案所涉被破坏区域进行生态修复的能力。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同意该调解意向。

    在法庭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初步调解方案。本案的审理为环境公益诉讼调解确定了相应的基本规则,即在司法主导下的调解,必须以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为基础;必须以维护公共利益为根本目的;修复方案必须公开,修复过程、结果、效果必须接受公众监督,以保障公众的知情权。

    通过该案的审判,该地质公司认识到自身修复受损环境的义务,相较于直接判决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此案公益诉讼起诉人与被告在及时修复受损环境的前提下达成调解协议,对环境的修复更加有效,是修复优先的生态环境保护理念的成功实践。

    新华日报·交汇点记者 顾敏

    编辑: 陈珺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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