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不得用于旅游设施与景观工程建设
2022-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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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16日讯 为加强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财政部修订并印发了《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明确,治理资金是指中央预算安排的,用于开展山水林田湖草沙冰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历史遗留废弃工矿土地整治等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的资金。治理资金使用和管理应当坚持公益方向,合理划分事权,统筹集中使用。中央层面注重集中分配,聚焦于生态系统受损、开展修复最迫切的重点区域和工程;地方层面注重统筹使用,加强生态环保领域资金的整合,发挥资金协同效应,同时避免相关专项资金重复安排。

    《管理办法》要求,治理资金由财政部会同自然资源部等部门管理,采取项目法和因素法相结合的方式分配。支持范围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开展山水林田湖草沙冰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着眼于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国家重大战略重点支撑区、生态问题突出区,坚持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对生态安全具有重要保障作用、生态受益范围较广的重点生态地区进行系统性、整体性修复,完善生态安全屏障体系,整体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开展历史遗留废弃工矿土地整治。

    治理资金应优先用于解决生态系统突出问题,不得用于以下方面支出:不符合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耕地保护红线等国家管控要求的项目;有明确修复责任主体的项目;已有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公园、广场、雕塑等旅游设施与“盆景”工程等景观工程建设。对不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政策到期或调整,相关目标已经实现或实施成效差、绩效低下的支持事项,应当及时退出。

    来源: 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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