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售罄,发包方仍可向承包方主张工程维修费用
2022-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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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

    建设工程 质量问题 司法鉴定

    【案例索引】

    秦皇岛市恒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案号:(2019)最高法民申2610号】

    【再审事实与理由】

    (一)案涉工程至今未经竣工验收,但已经由升达地产公司擅自交付给购房业主使用,并且已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本案应当认定升达地产公司对案涉工程擅自使用。(二)质量鉴定报告与客观事实严重不符。(三)二审法院判令恒胜建设公司支付升达地产公司巨额维修费用错误。案涉商品房售出之后,物权已转移至业主处。升达地产公司作为开发商,已经与案涉商品房没有任何关系了。二审法院将巨额维修款判给升达地产公司,从事实和法律上都讲不通,无疑是对该小区业主物权的剥夺。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案涉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升达地产公司即将房屋交付购房人使用,构成擅自使用,但二审法院在认定工程质量缺陷和维修方案的鉴定程序合法,鉴定结论也经过合法质证的情况下,以恒胜建设公司应当承担保修责任且拒绝维修为由,依据河北衡信滨海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升达置地广场小区维修费用造价鉴定意见书》及补充意见,判令恒胜建设公司向升达地产公司支付维修费用36683042元,并无不当。恒胜建设公司关于二审法院判令其支付维修费用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的主张,于法无据。升达地产公司系案涉工程的发包方,其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向施工方恒胜建设公司主张工程维修费用,二审法院依据升达地产公司的诉讼请求作出判决,符合合同相对性。恒胜建设公司关于案涉商品房已售出、物权已转移至小区业主,二审法院不应将维修费用判给升达地产公司的主张,不能成立。本案一审期间,升达地产公司就恒胜建设公司施工的工程质量提出异议并申请鉴定,一审法院依法委托河北新丰工程质量司法鉴定中心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鉴定机构经鉴定出具工程质量鉴定报告,就案涉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作出了鉴定结论。恒胜建设公司虽对鉴定报告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推翻。其以案涉工程已经全部被升达地产公司售罄,且施工过程监控、检验也认可工程质量合格,小区业主已办理了房屋产权证、基本上没有对房屋质量问题提出投诉等为由,主张工程质量鉴定报告不符合实际,亦不能成立。

    【法律法规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本裁判观点系孟令权律师根据裁判主文理解整理,可能存在误解原判本意情况,仅供自我学习,不争不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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