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些年,被业主误解的物业服务——保安篇
2023-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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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一

    家住在一楼的周女士,近日遭遇入室盗窃,“小偷是从后门进来的。家里被翻得乱七八糟,1万多元现金,首饰、手机和笔记本电脑都被偷走了,损失共计3万余元。”周女士说,3月中旬的一天晚上,她和丈夫7点20左右出去散步,其儿子和媳妇那天正好在外面吃饭没回来。8点左右儿子和媳妇回来就看到后门开着,家里乱糟糟的,他们马上意识到被盗了,赶紧打电话报警。

    平时他们老两口出去散步时,儿子和媳妇一般都在家,小偷能利用当天家里没人这一个小时行窃,肯定是盯了很长时间,摸清了规律才下手的。“小偷盯了我家这么长时间,还是撬门而入,物业却毫不知情,难道不是他们失职吗?”她认为小区物业存在监管不到位的责任,应当赔偿部分损失。

    物业称:“我们的保安人员每天按照规定进行了巡视,对进出车辆和人员进行了询问,小区的主要路段和正、后门处都有摄像监控,而且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进行了资料保存。我们做到了以上几点,所以我认为物业没有失职,不存在管理失误。”该小区物业公司负责人吕女士说,“我们是物业公司,不是保险公司,业主缴纳的物管费是用来维持小区正常运作的费用。

    案例二

    某小区的邓小姐从网上购买了一件188元的衣服,她接到了快递员的电话,称包裹已到,而当时她正在单位上班,便让快递员将包裹放在门卫处。门卫翻遍物管处所有寄存的包裹,才将邓小姐的包裹找到。期间,邓女士因为心急对门卫抱怨了许久,并称自己缴纳了物业费,也不知道物业都是干什么吃的……最终,包裹虽然找到了,但门卫的心情却很复杂:“我每天要做保洁、巡视、防火防盗,代收包裹真不是我们的份内事。”

    案例三

    业主程女士反映,包括她的车在内的二三十辆小车在小区里连续多次被划伤,向物管反映。物管称,不在规定停车位停放的车被划伤与他们无关,程女士等小区业主却觉得小区物管应该有责任。

    无独有偶,家住解放路某小区陈先生,2012年9月7日晚,越野车停放在小区大门前侧被盗走,陈先生当即报了警。陈先生称,2012年9月8日晚11时,自己停在小区大门外的越野车被一名陌生男子将车门打开发动,而当时车辆仅距门岗处5~6米的距离,但是小区保安并未多观察。他认为汽车在小区门口被盗,小区物业公司应当对此负责,因此也将物业告上法庭,要求物业承担责任。

    小区物业称,业主车辆被盗属实,但陈先生一直欠缴物业费和停车费,没有履行物业合同的主要义务,属根本违约。且陈先生的车停在小区外,并未停在小区内,所以物业没有义务负责。

    案例四

    王老太在小区内道路边上,向居民出售玉米。保安小叶为维护小区有序的秩序,正在对随意摆摊卖菜的行为进行劝退。傍晚时分,王老太突然跌坐在路边,短时间内被路人扶起休息。没过多久,王老太突发晕倒、口吐白沫。路过的保安小叶立即拨打了120,并陪同王老太及王老太丈夫一起上了救护车。当晚王老太的丈夫报了警。

    王老太年过七旬,本身患有严重的高血压、糖尿病等多种疾病,在住院治疗10天的过程中,王老太一直处于持续昏迷状态,经家属一致同意后出院,并于出院当日死亡。

    王老太的家属将保安和物业公司一同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医药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费用合计49万多元。他们称,王老太与保安发生争执,才导致摔倒昏迷。而保安小叶陪同去医院,是周围群众要求的,间接说明群众认为小叶与王老太的死亡有因果关系。

    保安小叶和物业公司称,王老太突发晕倒,保安发现后第一时间拨打120并陪同送至医院,系做好人好事;另外,王老太所在小区内只有一条狭窄的主路,在路边卖菜的行为,极易造成交通堵塞,保安只是按要求履行物业服务的职责,也不存在侵权行为,因此两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四个案例涵盖常见的大家对物业保安的工作内容的曲解。

    比如,案例一中,业主认为家中失窃与保安员监管不到位、巡逻不力,但实际上物业每天都会安排保安人员按照规定进行巡视,对进出车辆和人员进行询问,小区的主要路段和正、后门处都有摄像监控,而且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进行了资料保存。因此,因业主粗心导致的家中失窃事件,不属于保安员的职责,物业也无需进行赔偿。

    那这些事情该由谁来负责呢?

    保安篇

    第一种情况,财产受损(被盗)应由物业公司负责赔偿。一些业主认为:向物业公司交纳了服务费,财产一旦损失,企业就应负赔偿责任。这种理解显然是错误的。

    其一,物业服务企业收取的服务费是为业主提供服务的成本和报酬,既不是业主财产的保管费,也不是财产的保险费。

    其二,物业服务中的秩序维护工作也只是配合居委会、公安机关搞好治安防范,其主要职责是维护区域的公共秩序,而不是为某单个业主看家守财。

    秩序维护工作的功效是隐而难见的,可以说小区秩序维护人员的配备及其工作,已经阻止或避免了许多案件的发生,把案件降到最低限度,作为服务对象的业主已从中受益。试想,一个没有秩序维护员的小区,治安状况将会怎样?

    现阶段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所约定的大都是常规性服务,物业管理企业不可能对业主人身、财产的安全保障做出特殊的具体承诺。

    第二种情况,包裹放小区门卫,丢件后由门岗保安赔偿。业主的快递包裹经本人同意后被快递员放在门卫处,但是业主并没有与小区物业签订代收快递协议,所以就算包裹丢失,保安也是没有任何责任的。

    小区物业如果与居民有相关代收快递协议,那么小区物业门卫是有义务和责任保管好快递包裹的,如果业主与小区物业没有任何代收协议,那么即使快递包裹代放到了门卫,如果出现包裹丢失的情况,小区门卫也是没有赔偿责任的,除非小区门卫收取了一定的代管费用,那么包裹丢失就应由小区门卫看管人员来赔偿。

    第三种情况,业主在小区内发生意外,保安正常履行职务的行为,不构成对业主的伤害。

    类似于案例四中出现的这种情况,物业保安员的行为属于职责范围之内,根据查明的事实,物业公司负有对小区的卫生、秩序等进行管理的职责。而保安对小区内随意摆摊卖菜行为进行管理,系履行职务的行为。此外,根据监控视频,王老太独自在小区内行走并时而停下向居民销售玉米,没有与保安进行过接触,更不存在保安暴力驱追赶和与其激烈争执的情形。

    另一方面,根据住院病历资料等并结合当事人的意见,王老太晕倒并经抢救无效而死亡,系基础性疾病导致“脑溢血”后病情进一步发展的结果,根据日常生活经验,不能排除事发当日气温(6月30日)、负重长时间行走产生的劳累等因素是其发病诱因。

    综上,保安物业公司系履行物业服务企业职责,维护小区的正常管理秩序,履职过程中亦不存在所谓对王老太的“暴力驱赶”或其他侵权行为,对于王老太病亡的后果依法不承担责任。

    第四种情况,保安的职业认同感低,经常被误解和轻视。有些业主冷眼对保安,看不起保安,在工作中保安时时遭到他们的讥笑,保安辛勤工作没有得到业主的理解和支持。

    在处理突发事件、抢险救灾中,是保安冲锋在前不顾个人安危,可媒体还时常对一些保安打人、监守自盗等作大肆的报道,丑化保安为“打手”,把所有保安一概而论,加以否定,不够客观、公正,加深了保安内心的恐惧和不安。保安也是人,他们有人格和自尊,他们也渴望得到社会的尊重、理解和支持。

    那么保安部的主要职责是哪些呢?具体如下:

    1、贯彻执行国家公安部门关于安全保卫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建立物业辖区内的各项保安工作制度,对物业辖区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2、组织部门全体人员开展各项保安工作,提出岗位设置和人员安排的意见,制定岗位职责和任务要求,主持安全工作例会;

    3、熟悉物业区域常住人员,及时掌握变动情况,了解本地区治安形势,有预见地提出对物业辖区保安工作的意见和措施;

    4、积极开展“五防”(防火、防盗、防爆、防破坏、防自然灾害)的宣传教育工作,采取切实措施,防止各类事故发生,具有突发性事故的对策和妥善处理的能力;

    5、抓好对部门干部和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出并落实教育培训计划。

    在物业行业中,流传着这样一句话:“物业好不好,保安很重要”,可见保安在我们的生活中,作用重大,不可代替 ,应用广泛。有了保安,我们居住在小区里面更加安全放心,他们为我们构建了安全屏障。

    因此,在日常生活中,业主和物业应该相互理解,共同努力,大家一起为创造美好和谐的小区环境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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