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对物业服务不满意 能拒交物业费吗?
业主、物业公司是平等的契约关系,但如部分业主对物业服务不满意,拒绝交纳物业费时,这种做法是否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近日,河口县某小区的10多名业主以未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和物业服务存在质量问题等为由,拒绝交纳物业费。某物业公司经追索无果,遂将该小区的10多名业主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业主提出物业服务存在质量问题,但并未提交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且物业服务并不存在重大瑕疵。按照诚实信用、等价有偿的原则,物业公司为业主提供了管理服务,业主理应向物业公司交纳管理费。当业主发现物业公司在服务过程中存在瑕疵时,可主动向物业公司反映并提出合理化建议,物业公司亦应就存在的问题认真整改,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如服务质量长期达不到相关标准时,业主可通过合法途径向相关监管部门投诉,要求对物业服务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法院判决支持原告某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业主须交纳物业费。
释法
物业服务具有公共性和整体性,是针对全体业主和小区整体的各个方面提供的,涉及全体业主和整个小区的公共利益,在效用上具有不可分割性和依赖性,不能仅凭物业服务区域在某一时间或特定地点出现业主所主张的问题即直接评价物业服务不符合约定或规定标准。
判断物业服务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或者特定标准,需要综合问题的成因、问题是否属于物业服务的范围、该问题与物业公司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因素进行综合认定。业主正常交纳物业费,是物业服务企业能够正常提供物业服务的基本保证,如果业主不交纳物业费,基于经费问题,会造成物业服务标准的降低,最终导致业主利益受损。故此,业主拒绝交纳物业费不是解决物业服务中相关问题的有效方式。
物业公司作为物业服务企业,对于物业服务过程中出现的相关问题亦应当及时、积极地与业主进行沟通,妥善处理,不断改进和提高服务质量。(记者)
(云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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