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某区发文“不交物业费,通报到单位”市民:物业服务不到位,你要不要管?
2023-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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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扬子晚报网11月28日讯(记者 朱鼎兆)物业与业主二者之间的关系很微妙,尤其是物业费收缴,近日,淮安某区在其微信公众号公开发文称:该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广大干部职工不能按时缴纳物业费的,责令本人向单位书面说明情况;对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的,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不建议作为评先评优推荐人选;各街道将全面采集欠缴物业费干部职工的相关信息,并及时通报至所在党组织、工作单位,单位应当对其约谈,督促整改。该文刚推送不久,即被删除,有网友反问:物业服务不到位,你要不要管?

    记者注意到,该文其实是一份倡议书,该倡议书针对该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干部职工。近1300字的倡议书以该区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名义发出,全文主要内容称:该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广大干部职工特别是党员干部,要率先履行物业费缴纳义务,主动缴清历史欠费,并带动亲朋好友、街坊邻里按时缴纳物业费。如物业服务确实存在服务不到位情况,应正常缴纳物业费后,向物业主管部门投诉或采取司法途径解决,不能采取减少、拖延、拒绝缴纳物业费的方式粗暴处理。全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对本单位干部职工缴纳物业费情况予以充分关注,对不能按时缴纳的,责令本人向单位书面说明情况;对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的,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不建议作为评先评优推荐人选。各街道将全面采集欠缴物业费干部职工的相关信息,并及时通报至所在党组织、工作单位,单位应当对其约谈,督促整改。

    网友留言反问:物业服务不到位,你要不要管管?

    对于该区发文“不交物业费,通报到单位”这一做法,淮安市清江浦业委会协会会长、淮安市物业管理协会副会长曹军华认为,事实上,一些业主不交物业服务费与自身素质无关,而是基于对物业服务的不满,或者认为小区现有物业服务企业存在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行为。

    曹军华认为应从两个方面来看待和评这份倡议书。首先,倡议书公开倡导支持组建业委会和业委会工作,符合《民法典》第277条“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的精神,这是积极的一面,值得点赞。其次,倡议书对业主未按时交纳物业费,采取行政干预,不符合法治精神。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是基于物业服务合同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业主不按时或欠交物业服务费的行为,是《民法典》规定的民事违约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提请相关部门进行调解,或寻求法律救济。以行政干预的方式,干预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两个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实为不妥,也不符合依法行政的法治精神。

    校对 徐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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