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获悉,《茂名市物业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近日正式出台,并于2022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办法》共七章,分别就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前期物业管理、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记者根据《办法》,并结合市住建部门的解读,梳理出了以下重点内容。
坚持党建引领,各级监管需合力
《办法》指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在中国共产党社区党组织领导下依法依规开展物业管理活动,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社区“两委”成员、居民小组组长、中国共产党党员业主通过法定程序当选为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委员,依法履行职责。
为加强对物业管理活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办法》要求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管理纳入社会治理体系,根据需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或者成立工作专班,统筹解决重大问题。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为镇、街道配备物业管理的专职工作人员,落实工作经费。
《办法》还明确,市、区(县级市)等各级住建主管部门负责辖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明确了发改、市监、城管、公安、消防、行业协会等有关部门、单位在物业管理工作中的具体职责。
规范业主大会,履职监督要强化
《办法》规定,符合法定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需由相关主管部门指导、协助业主推荐产生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组成员人数应为单数,总人数在七至十五人之间。其中业主代表为五人至十三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代表一人,建设单位代表一人。组长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进行表决,并选举业主委员会。
此外,《办法》也对损坏房屋主体结构,违法改变房屋用途,将无防水要求的空间改为卫生间、厨房,破坏或擅自改变房屋外观,违法搭建建筑物,损坏、占用、改建共用部位或共用设施,损毁树木园林,存放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危险品,乱丢垃圾、高空抛物,发出超标噪声或影响邻居采光、通风,侵占或拆除公共设备,违规饲养动物,在不安全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等行为作出了明令禁止,并规定可依法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南方日报、南方 见习记者】邓建青
【通讯员】罗栋
【作者】 邓建青
【来源】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 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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