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2010年,武汉市某高档小区大门口两边站着两队身着不同保安制服的保安人员,引起过往市民及路人的注意。经了解,这是一个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几个月前,由于该小区居民对小区原来的物业公司的服务不满意,小区居民没有与原物业公司续签物业服务合同。小区内的李某、陈某、张某等几位受小区居民信任的人,在经过小区居民的同意后接手了小区的物业服务,他们收取物业费、外聘会计人员、请来几名保安负责小区的保安工作等。没过多久,小区的赵某、方某等居民觉得李某、陈某、张某等没有尽心为小区服务,还从中牟利。赵某便写了一份抗议书并获得小区部分居民的签名,要求李某等交出小区的物业服务事务。李某等觉得自己已尽心为小区服务,反而遭到赵某等人的抵制,李某等不服气,不愿交出小区的物业事务。赵某等便自行组建了一个小团体,揽起小区部分居民的物业服务,他们也请了几名保安人员。这就出现了本案一开始描述的情形。 本案涉及两个法律问题: 第一,小区业主委员会产生的程序问题。 本案中,在小区居民不再和原物业公司续签物业服务合同之后,小区居民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召开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小区物业管理的各项服务。李某、陈某、张某、赵某、方某,他们都是小区的业主,他们的意愿也是希望能够更好地为小区的业主服务,但他们自发组建的组织都不是依法成立的业主委员会。因而,他们的行为都不符合《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应依法召开业主大会,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根据《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向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受业主、业主大会监督。业主委员会应当根据小区的情况,定期召集业主大会,有需要的,依法定程序,业主委员会也可召集临时会议。 第二,小区物业服务机构的合法性问题。 本案中,无论是李某、陈某、张某,还是赵某、方某,他们各自组建物业服务组织,各自收取、管理物业费用,各自请保安人员等等行为都不符合法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大会选聘,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国家对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根据《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业主委员会不得从事物业服务经营活动。 依据《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案例,我们应该认识到小区的物业服务必须依法开展。小区的业主要想使得自己的权益得到更全面的保障,就应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积极召开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这样才能推进小区物业服务的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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