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物业公司对业主负有相对的安全保障义务,但如果外来访客在小区内受到人身损害,物业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呢?近日,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被告某物业公司被判承担10%的赔偿责任,原告自担责90%。
案件经过
2020年8月19日,原告4岁的儿子付某趁家人不备,独自一人骑童车到离家两公里的亲戚家做客,在进入亲戚家小区楼栋后从6楼楼道窗户坠落,后因颅内损伤死亡。原告认为,付某进入涉案小区时,物业工作人员没有履行盘查、登记、测体温的职责,也未履行管理救助义务;被告物业公司应对该小区楼层的窗户进行管理,但却未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其行为构成了侵权,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遂一纸诉状将某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原告儿子付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395643.7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涉案建筑已经竣工验收备案,消防验收合格,国家行政主管机关对涉案建筑已颁发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和竣工验收备案证书。2013 年8月13日,内乡县房地产管理局商品房预售科为该小区4号楼颁发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从事发小区监控视频上看,付某在进入小区时,小区物业员工吴某曾对其进行简单问话,因误认为是本小区的孩子便没有过多盘问。付某进入4号楼电梯后,在电梯里来回进出几次,并有跺脚哭叫的画面存在,随后从楼上坠地身亡。从现场勘查的图片上看,受害者付某坠落的窗台高度约98厘米,该窗户窗扇开合度有限制螺钉,窗扇能开启18厘米。该窗户窗扇玻璃上贴有红黄白三色警示标志,“温馨提示,高空危险,严禁攀爬,严禁高空抛物,违者承担法律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国家行政主管机关对涉案建筑颁发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和竣工验收备案证书,是涉案建筑是否符合标准的结论性证据,应予以采纳。原告之子付某在他人小区内坠楼身亡,作为孩子监护人的父母,放任4岁孩子独自骑童车到离家两公里的亲戚家做客,明显未尽到监护义务,对孩子坠楼身亡的后果应当承担绝大部分责任。物业服务是收费服务,应对整个小区的安全负责,不能因业主与外来人的不同而采取不同等级的安全注意义务,甚至在履行安全注意义务时的标准要比善良人安全注意义务标准高。该小区的物业服务协议中明确载明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定时巡逻,被告某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在上班期间发现4岁幼童脱离监管时,应承担起临时监护人的义务,确保孩子在得到可靠监护前不出意外。值班门卫虽进行了询问,但仅凭猜测就认定其系居住在本小区的孩子,让其独自一人进入小区并对其进入小区后的活动不再进行任何关注;付某独自一人多次进出4号楼电梯并大声哭闹,该物业值班人员通过电梯监控可发现孩子的异常情况却未能及时发现,最终付某从6楼窗台处坠亡,对该损害后果该物业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原告承担90%的责任,被告某物业公司承担10%的赔偿责任。
被告某物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转自:人民法院报
来源: 石家庄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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