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看到一篇报道,某市某小区几个业主因组织业主大会选举业委会成员被刑拘,那么业主有何权利呢?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物业公司是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的,而实际生活中这种“服务”变了味道,业主对物业的监督很难实现,尤其是前期物业仍在服务的小区。
1、业主大会的成立
业主大会的成立和业主委员会的选举,需要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乡镇政府的指导下进行。对于小区业主大会成立事宜,政府部门是进行指导,而不是审批。
业主委员会选举成立后30日内向上述政府部门备案。
2、业主大会的召开
召开业主大会应于召开前15日通知全体业主,并告知居委会,业委会负责会议记录。
业主大会、业委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3、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乡镇府对业主大会决定的审核
对于业主大会、业委会违法法律法规的决定,上述主管部门可以责令限期改正或撤销其决定,并告知全体业主。
那么在实际生活中,小区要成立业主大会困难重重,物业百般阻挠,通过电梯扣、断水断电等手段催缴物业费屡见不鲜。这些情况在前期物业服务中尤甚。
作为业主,支付物业费,享受物业服务,监督物业服务的质量。物业是提供服务的,不是来给业主制造麻烦的。监督缺位,服务质量低下,这是导致物业跟业主之间产生矛盾的主要原因。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应该鼓励小区业主自治,减少矛盾,而实际上真正实现小区自治的又能占到多大比例呢。只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物业服务公开透明并充分竞争,主管部门有效监督,才能淡化矛盾,实现真正的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