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刘先生称,自己被原来打工的物业公司辞退,辞退自己的理由不符合《劳动法》,认为物业公司违法辞退员工。
而该物业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是因其渎职才辞退的。
让刘先生难以接受的“支付工资说明”
项目经理被物业辞退
1月30日,市民刘先生向本报反映,自己被所就职的公司无故辞退,公司未按时支付剩余工资。
据刘先生介绍,他于2021年9月到佛山南海瑞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以下简称瑞安物业)就职,担任物业公司项目经理,主要工作地点在龙凤区的一个居民区。
刘先生告诉记者,2022年年末,自己被瑞安物业辞退,理由是“不能再胜任现在的工作”,没有其他具体原由。
刘先生称,自己在瑞安物业公司任项目经理期间一直任劳任怨尽职尽责,他认为瑞安物业公司这是违法辞退。
刘先生称,接到辞退通知后,他要求公司支付欠付自己的两个月工资。
难以接受的“说明”
据刘先生介绍,他在瑞安物业工作到2022年11月30日,离开岗位时,当年10月份和11月份的工资都没有支付,两个月合计约12500元。
由于瑞安物业是每月15日统一开工资,刘先生当时也没急着索要,想着到了15日工资也就发了。但是,到了开工资的日子,其他员工都收到了工资,而刘先生和另外两名一起被辞退的员工却没有收到工资。
随后,刘先生就此事与瑞安物业的相关负责人进行了沟通,对方给他发来了一份“支付工资说明”,让他签字。
这份《支付工资说明》中要求,自该部分工资支付完后,双方不再有任何经济纠纷,并要求刘先生不再对瑞安物业以包括但不限于劳动仲裁、民事诉讼等方式主张任何权利。
该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在瑞安物业公司向刘先生支付工资之前,需要其先签署这份“支付工资说明”。
对于瑞安物业公司要求签署的这份“支付工资说明”,刘先生表示自己难以接受。
相关负责人要求刘先生签署“支付工资说明”
准备通过法律维权
刘先生认为,瑞安物业应该正常发放欠付的工资,自己原本想拿了工资后便与物业不再有瓜葛,但这份“支付工资说明”却让他感觉到自己应有的权利受到了不合理限制。
刘先生告诉记者,与自己一同被辞退的另外两名员工也因为不愿意签署这份“支付工资说明”而没拿到工资。
三人都认为,瑞安物业以工资为筹码要求签署这份说明是非常不合理的。
刘先生称,自己向法律人士咨询过,像这种无故被公司辞退的情况,是可以主张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的。
刘先生表示,自己正准备以法律手段维权,向瑞安物业主张被辞退补偿金,希望得到一个公平合理的说法。
瑞安物业:辞退理由是“渎职”
1月30日下午,记者就刘先生被辞退一事,联系了瑞安物业的张姓负责人。
这位负责人表示,刘先生是因为在任项目经理期间有经济账目不清等渎职行为才被公司辞退的,瑞安物业之所以没有通过司法程序来解决这一问题,是考虑到其个人的今后发展会受到影响等因素,只是将其辞退了事。
“公司说刘先生渎职,是否有相关证据?”
对此,这位负责人表示,刘先生渎职一事的相关证据是有的。但并未就此进一步说明。
该负责人也表示,如果刘先生质疑被辞退一事,也可以通过司法程序来解决。
刘先生对于瑞安物业的说法表示完全不能接受。刘先生说,自己从事相关工作多年,基本的职业道德是有的。如果瑞安物业掌握了自己渎职的相关证据,希望对方能将这些证据拿出来。
律师说法:物业无权强制员工签“说明”
针对刘先生与瑞安物业公司之间的纠纷,黑龙江鸿大律师事务所律师秦岚称,物业公司无权强制员工签订任何协议或者说明,也无权限制员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民事诉讼。
秦岚律师表示,员工有权拒绝签署任何损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说明或者是协议,员工有权依法讨要自己应得的工资及补偿。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工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是违法行为。并且,如果是用工单位辞退劳动者,要支付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
用工单位称劳动者一方有渎职行为,应当出示证据,该渎职行为如果违反了单位的规章制度,或给用工单位造成损失达到劳动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用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要依法定程序进行,需要给劳动者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且要依法通知工会,方为有效。
秦岚律师认为,刘先生有权拒绝签署“说明”,且可以就用工单位拖欠工资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事宜,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依法维权。
来源:大庆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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