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是为业主解难,而不是“刁难”
2023-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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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没买车位,不允许开车进小区!物业这么干,不就是变相逼迫我们去买车位吗?”近日,南京通宇林景兰园小区多名业主拨打扬子晚报/紫牛新闻热线96096反映,从11月13日开始,也就是开发商通知卖车位的第二天,小区物业便“铁将军把门”,将没买车位的业主连人带车堵在门外。不少业主想登记租用车位,也遭到断然拒绝,被告知车位只卖不租。(11月21日 扬子晚报)

    所谓物业管理,原则上是园区业主对区内所有建筑物共有部分以及建筑区划内共有建筑物、场所、设施的共同管理,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对业主共有的建筑物、设施、场所、场地进行管理的活动。这是物权法最基本的规定。物业管理服务是一项有偿服务,服务的对象是园区内的所有业主,管理的范围则是“共有”物业部分。既然是园区全体业主的委托,那么,物业公司和人员的职责无疑是以自己的有偿服务来为业主进行公共范围内的“解难”,当然包括解决入住业主的停车场地问题。

    无论是地下停车位还是地面停车位,本身就是为了解决业主停车难问题而设置的,购不购买地下停车位,业主个人有自主选择权,容不得任何个人或部门强买强卖,或采取非合理手段逼着业主认购。只因业主还没有购买或没来得及认购地下停车位,便禁止业主开车进入园区,以蛮横的方式锁上园区大门,将前来查看装修进度的业主连人带车阻挡在门外,实在匪夷所思。试想,当初业主前来购房时,无论是开发商还是代管的物业管理人员,都会以微笑相迎,而绝不会给出这样带有“刁难”性质的蛮横态度吧!

    任何时候,物业管理服务企业都应该清楚自己和业主的关系,不能忘记“委托管理服务”的性质,更不能丢弃为业主解难纾困的宗旨。变“解难”为“刁难”,寒的是业主的心,失去的是自己的信誉以及业主的信任。况且,业主购买房产时,本身就含有“公摊面积”费用,这意味着所有公共部分都应该归全体业主所有,业主也有权利在符合相关条例的基础上,合理合法地使用这些公共部分,包括临时使用、租用或购买。物业公司没有理由以强迫、刁难的方式,左右业主的选择,侵害业主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275条明确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因此,开发商无权以“只卖不租”或“只租不卖”等方式对非规划内车位进行处分、获利。而该园区的物业管理部门不应该只站在开发商的利益范围一边,为维护开发商的不合理规定而肆意伤害业主们的合理诉求,这样的“刁难”做法,确实不是明智之举!(韩东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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