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们共同居住的小区是需要人进行管理和维护的,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而物业公司就是提供这个服务的组织。那么一个想买,一个肯卖,中间的问题又出在哪里呢?首先是买方,也就是业主方。业主们虽然生活在同一个小区,但是经济背景,家庭背景,教育背景等等都各不相同,对于物业公司的要求也不相同,所以法律规定需要成立业主委员会来代表业主行使权力。既然是代表,那么就势必不可能满足每一个人的要求,只能按照大多数人的要求来行使权力,那么没有达到自己目的的业主可能就已经心存不满。其次是卖方,物业公司经营首先是逐利,一个公司存在的的目的就是产生利润。而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是一个长时间,连续性的服务,那么在长时间的服务中,物业公司为了逐利,就势必会想方设法降低成本,比如选聘退休的老人来保洁和保安,减少服务人员降低服务质量来压缩成本等,而业主因为无法单独对物业来管制,所以,双方容易在漫长的服务过程中产生纠纷。同时,物业公司对于公共区域收益的不透明,也是双方纠纷的导火索。
那么物业公司有没有存在的意义呢?答案是有。原因很简单,物业公司管理小区的公共部分,作用是不可替代的。但是物业公司是不是还需要按照现在的模式存在呢?不可以!物业公司需要改革。物业公司必应是一个一般的逐利的公司,应该向业主委员会直接领导自治的形式。把小区的公共利益摆在第一位,而非为了盈利。业主自治的制约,能够消除供需双方的对抗矛盾,才能够建立“自己为自己办事”的管理制度,才能够透明收支账目,才能在环境与收益的矛盾中站在业主的角度思考问题。所以物业公司需要存在,但存在形式需要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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