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与业主的法律关系
2023-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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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来帮忙#

    一、基本含义

    (一)物业,字面意义上理解是物的产业、财产,是房产和地产的统一。该词语最早是由香港引入。物业的本义是物,是财产和对物的管理的统称。经过内地城市化不断发展,物业逐渐成为了物业服务企业的代称,比如“小区物业”也可以用来代指小区内的物业服务企业。

    (二)物业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以盈利为目的,以物业服务和管理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三)业主,是指产业的所有权人。在民法领域,业主多指依法登记取得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人。基于商品房买卖的法律关系,已经合法占有但因为种种原因并未登记的人,也可以成为法律上的业主。本文仅讨论商品房领域的业主。

    二、物业公司,是服务还是管理?

    2003年,《物业管理条例》发布,经过两次修订,才是现行的版本。但“物业管理”这个词却始终没有变过。而在《民法典》中,无论是物权编,还是合同编,都是以物业服务企业指代。

    《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七条,关于物业服务合同的描述中,“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也就是说,物业服务企业是管理人的一种,虽然他叫物业服务。那么,物业公司就有了管理和服务的双重属性。

    但并不像有些业主、有些公司理解的那样,物业服务是对业主服务,物业管理是管理业主。物业应当为业主提供服务,却无权对业主进行任何管理。如果定义为物业可以对业主进行管理,那物业公司将是一股不可忽视的基层力量,甚至可能对基层的稳固造成动摇。

    因此,物业的管理应当是对物的管理,而不是对人的管理。物业应当是通过对小区内部建筑物、绿化、基础设施进行管理、维护,从而达到服务业主的效果。

    三、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的法律关系

    物业不是业主的管理人,物业也不是业主的仆人。物业与业主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合同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平等关系。不管现实上有多少无奈,在法律上,物业与业主的地位是平等的。

    但是,当业主买了房,会签一个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有很多是开发商自己的物业公司,这个时候,业主是没有选择权的。而开发商自己的物业公司,肯定是和开发商沆瀣一气。引用某业主的话说,除了收物业费积极,其他啥也不积极。

    法律规定了业主选择物业服务公司的权利,也规定了业主是否购买物业服务的权利。但这里的业主是指全体业主,而不是单一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经过法定程序可以更换物业公司,也可以自行进行物业管理。在业主大会表决通过的决定,对全体业主产生约束力。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有年限的,如果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决定换物业,肯定能找到更好的物业公司。但很多人不想管闲事,这就使物业公司有机可乘。可问题在于,如果前期物业合同期满,没有续签合同,也没有否认该物业公司继续提供服务,那前期物业合同就变成了无固定期限物业服务合同,该物业公司依旧与业主成立物业合同关系。

    可想而知,全体业主是一盘散沙,而物业公司却是一个整体。不建议单一的个人和物业公司对抗,除非有热心且有能力的人将全体业主联合起来,团结一致。但这何其难也。

    四、物业公司与业主的矛盾成因与解决办法

    上文说到,物业公司是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追求利润是资本的本能。而且,物业服务是一块很大很大的市场。价格尽量往高了收,成本尽量往低了做,这样才会有充足的利润。而单一业主考虑的是质量尽量往好处搞,费用尽量低了收。这就产生了矛盾。

    还有一个很大的矛盾在于,业主虽然有监督的权利,但不知道如何行使。想监督,又不知道从何处开始。眼看着电梯到处都是广告,绿化也铺满了广告,广告费被物业公司收取。一边又看到别的小区服务质量高,每年广告分红也能拿到许多,充满了羡慕,却又不知道怎么去要这部分应得的钱。

    其实,法律已经有规定,就是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成立条件并不苛刻,但人数太多,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想法,自治组织可能因为这样那样的原因不能成立,给机会不中用啊。

    其实解决之道就在问题之中。只要业主大会能成立,就能有效,至少有途径,组织起来和物业公司对抗。就算不能对抗,有这个组织存在,才有可能能使物业公司小心一些,但不一定都有效果,毕竟资本都是逐利的。

    这很考验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当大部分人学法、知法、守法、用法,面临的种种困难就不再是困难。我殷切希望业主委员会成为每个小区的标配,同时我又深深的知道,那可能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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