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论丨政府发文帮物业公司“催费”有越界之嫌
2023-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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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淮安某区在其微信公众号公开发文称:该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广大干部职工不能按时缴纳物业费的,责令本人向单位书面说明情况;对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的,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不建议作为评先评优推荐人选……,此举引发当地居民和网友较大争议。

    这份在当地政务公众号上发布,长达1300多字的倡议书,核心内容只有一个,那就是帮当地的物业公司“催费”,而其“催费”的主要手段或者说方式,就是在倡导辖区内的干部职工积极缴纳物业费的同时,对于不按时缴纳物业费的干部职工,则要进行“相关处理”,并且不建议作为评先评优推荐人选,还要对当事人进行约谈、通报等等。

    政府倡议干部职工积极缴纳物业费,配合物业公司的工作,营造和谐社区、和谐社会,显然没有问题,但是对于不按时缴纳物业费的干部职工,就要约谈、通报、不建议推荐评奖评优等等,就让人有些难以理解了。

    因为这已经算是一种惩戒,问题是干部职工不按时缴纳物业费,也许有自己的原因和理由,不分青红皂白就进行惩戒,并不一定妥当。

    更关键的问题在于,物业与业主是合同关系,有问题可协商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与任何第三方无关,现在政府站出来帮物业“催费”,其所扮演的角色,也让人感到疑惑。

    物业和业主之间的关系,很微妙,也很复杂,最容易引发双方纠纷和矛盾的,就是部分业主拖欠物业费的问题。而造成物业费拖欠的原因,往往既不是业主经济困难,也不一定是业主故意想拖欠,想省钱,而往往是业主对物业提供的服务不甚满意,于是只能以不缴纳物业费的方式,向物业公司表示不满和抗议,同时也向物业公司施加压力,希望他们改进工作和服务。

    在这种情况下,当地政府以公开发文的方式替物业“催费”,难免给人以“拉偏架”的观感。更进一步说,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是基于物业服务合同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业主不按时或欠交物业服务费的行为,是《民法典》规定的民事违约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提请相关部门进行调解,或寻求法律救济。由政府出面,以行政干预的方式,干预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两个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有越俎代庖之嫌,也不符合依法行政的法治精神。

    在此事引发坊间较大质疑之后,发布该倡议书的政务微信公号很快删除了这篇文章,我想背后的政府有关部门,肯定也关注到了当地居民和网友的议论。而通过这件事,也给地方政府以及有关政府职能部门提了一个醒,那就是谨慎动用行政权力干预企业与所服务的对象、消费者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即便得到了企业或百姓的请求,也应该站在一个公平公正的立场来进行调解或处理,不是带有倾向性的偏袒一方,损害另外一方的利益。

    作者:苑广阔

    投稿邮箱:qilupinglun@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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