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营养改善计划管理
扎实做好贫困地区学生营养改善工作
日前,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点击左下角“阅读原文”查看)。《通知》明确,要大力推进食堂供餐,学校食堂(伙房)要坚持“公益性、非营利性”原则,由学校自办自管,不得对外承包或委托经营。
如何进一步规范营养改善计划管理,扎实做好贫困地区学生营养改善工作?《通知》提出6举措,一起来看↓↓↓
各地要以贫困地区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为重点,坚持“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原则,结合地方实际,因地制宜,稳妥有序开展试点工作。要按照《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国办发〔2019〕27号)有关要求,确定实施范围,按照国家基础标准统筹安排经费。各地可结合当地经济发展实际及物价水平,在落实国家基础标准上,进一步完善政府、家庭、社会力量共同承担膳食费用机制,有效提高供餐质量,切实改善学生营养状况。要强化政府统筹作用,严格落实相关政策措施,保障试点工作所需经费、设施和人员等,及时解决存在的困难问题。要充分发挥营养改善计划领导小组作用,明确工作职责,健全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工作落实到位。对因实施营养改善计划增加的工作量,试点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区实际,给予适当补助,具体范围和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制定完善学校食堂建设标准和餐用具配备标准,严格食堂选址及建设要求,合理规划食堂功能分区,规范各加工操作场所设置,明确餐用具种类、数量、质量等,满足餐饮服务许可要求。要统筹相关项目和资金,与市场监管部门做好协调,按照餐饮服务许可要求,加快学校食堂(伙房)建设,完善设施设备配备,满足学生就餐需求,进一步提高食堂供餐比例。要结合地区经济发展实际,加强省级统筹,加大对“三区三州”等贫困地区支持力度。要按照与就餐学生人数之比不低于1:100的比例足额配齐食堂(伙房)从业人员,并妥善解决其待遇和专业培训等问题。从业人员不足的,应优先从富余教师中转岗,也可采取购买公益性岗位、劳务派遣等方式从社会公开招聘符合条件的人员。学校食堂(伙房)要坚持“公益性、非营利性”原则,由学校自办自管,不得对外承包或委托经营。
各地教育、卫生健康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学生营养健康状况监测评估工作,推动监测评估工作有序开展。教育行政部门指导学校紧密结合学生体检、学生体质健康监测等工作,做好相关监测指标的调查收集,提高监测数据质量,按时进行数据汇总并及时上报教育、卫生健康部门。教育、卫生健康部门要及时开展数据的综合分析,定期向本级营养改善计划领导小组及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监测评估工作报告,为科学评价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对学生营养健康状况改善的效果提供依据,切实增强学生营养改善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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