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卖拍黄瓜被警告后依然“我行我素”马白克来餐饮服务公司被罚
2022-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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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闫冬)近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马白克来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因违反《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被市场监管部门查处。

    京通市监处罚〔2022〕3093号显示,2022年3月9日,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线索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食品经营许可项没有冷食类制售项目的情况下存在制售拌花生米、凉拌腐竹、拍黄瓜等冷食类食品的行为。该局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处理决定(文书号:京通市监当罚〔2022〕146号)。

    2022年4月8日,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人员依举报线索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再次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食品经营许可项没有冷食类制售项目的情况下仍存在制售拌花生米、凉拌腐竹、拍黄瓜等冷食类食品的行为。

    经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自2022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经市场监管部门在2022年3月9日责令改正并进行警告后于2022年4月8日起结束。

    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版)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对北京马白克来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罚款2000元并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版)第二十七条: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或者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者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报告的,或者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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