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新闻网2019年5月20日讯(记者 何畅)工作20多年后跳槽到新公司,想休15天年休假,可以不?员工没有休年休假,公司拒付年休假工资,合理不?“深圳人社”微信公众号发文,讲述两个经典案例,告诉你年休假正确打开方式。
案例一:年假天数由累计工作时间决定
王某是名技术工人,在A公司工作20年后,被高薪挖到了B公司。一年后,王某提出了休15天年休假的申请,结果B公司只批准了5天。
请问王某休15天年休假的申请是否合理?
参考答案:合理
法律依据如下:
●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年休假15天。
●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记为累计工作时间。
案例二:年休假未休企业应支付工资报酬
2016年1月1日,刘某到某公司工作担任前台接待员,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2年,每月工资5000元。刘某在公司工作至2017年12月31日,工作期间公司与刘某协商后,经刘某同意,未安排刘某享受带薪年休假,也未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刘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公司不同意支付。
请问刘某的仲裁请求是否合理?
参考答案:刘某的仲裁请求合理,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法律依据如下: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因此,用人单位在不安排劳动者足额享受年休假情况下,应当按照劳动者日工资收入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本案中的公司不安排休假并拒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不符合有关法律和规章的规定。
温馨提示
以下五种情况无法享受当年年假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职工在这些情形下,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①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②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③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④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⑤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来源:深圳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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