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住宅小区,前来看房的人员和业主张先生发生口角。随后,看房的找来了几个人,分乘两辆汽车进入小区,将业主张先生打伤。案发时,物业公司的保安对进入小区的车辆进行了记录,虽未能阻止殴打事件发生,殴打过程中,保安员极力劝阻殴打业主 张先生的 看房人。事后,物业公司尽力协助公安机关侦破案件。
被打成轻微伤的业主张先生,依据“物业使用管理维修公约”的规定,以物业公司应对业主的人身安全负责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认为: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系物业管理公司合同关系。管理维修公约对物业公司的保安职责没有作特别约定,物业公司只承担一般意义上的保安责任。本案中,物业公司已经尽到了保安义务。因此,对业主遭受的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判决后,业主张先生不服,向上级法院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本案中,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对保安服务没有作出特别约定,而且保安人员履行了保安职责,记录了车辆进出情况,案发时也尽力保护业主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事后又配合公安机关侦破,应该说,物业公司已经尽到了保安的义务,因此,无须对业主遭受的伤害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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