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12月9日从南通崇川法院获悉,日前,由该院宣判的一起物业纠纷案引起了不小的关注。
通讯员 任磊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朱亚运
小王是南通市某高档小区业主,购买了该小区地下车位。小王认为物业公司服务欠佳,故一直拒付物业费,双方存在矛盾。后物业公司启用了车牌识别系统,却未将小王的车牌号录入系统,小王因车牌无法被识别而无法正常驶入地下车库,每次均需向物业公司提供房产证、车位产权证、行驶证及身份证等方可使用车位,增加了使用车位的难度。一怒之下,小王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物业公司停止对其正常使用车位所造成的妨害,并要求将车牌号录入电子识别系统。
物业公司称不存在阻挠小王车辆进入地下车库的情形,按规定,外来车辆进入小区时需出示相关有效证件并登记,只要小王按照规定配合,完全可以进入地下车库。但是小王没有交纳物业费,故物业公司没有将其车牌号录入系统。
崇川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公司考虑到小区的整体利益自购车牌识别系统并投入使用,目的是更好地对小区车位、车辆进行有序管理,为车辆进出及行人提供便利,较大程度地实现人车分流,改善小区居住环境,业主在享受物业公司使用该系统带来的便利时,理应支付相应物业服务费;物业公司明知小王是小区业主,仍多次要求小王在出入车库时出示各种证件,超出了必要的管理范围,对小王正常使用车位造成了阻碍和限制。因此,物业公司无权阻碍小王正常使用车位,该行为侵害了其对车位正常管领、控制、使用的权能。最终,法院判决物业公司侵权,排除其对小王使用地下车位造成的不当妨害,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小王驶入地下车位。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法官说法】
物业公司对所提供的管理或服务应避免对业主的合法权益造成不当妨碍,不应以查验权证、登记号牌、拦障设卡等方式阻碍权利人使用自有车位。《民法典》第944条中作出规定: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采用催告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解决。据此,业主亦应宽容和友善,客观理性地评价物业服务并及时支付物业费,以提高物业服务的效率,业主也才能获得更高品质的物业服务。
来源: 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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