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北京市通州区发布关于近期餐饮企业食品安全问题的处置通报。
据通报,近期,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持续开展餐饮食品安全大检查工作,对通州区16家餐饮门店进行了依法查处,查处情况如下:
1、 北京千味美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招牌名称:永旺重庆鸡公煲)
存在经营场所环境不整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责令整改、给予警告。
2、北京镱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招牌名称:镱林川人川味)
存在经营场所环境不整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责令整改、给予警告。
3、北京四季香鲜蔬果有限公司(招牌名称:麻辣香锅)
存在食品加工、贮存场所环境脏乱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责令整改、给予警告。
4、北京炭陆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招牌名称:兄弟烧肉)
存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整改、给予警告。
5、北京健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招牌名称:牛肉板面)
存在工作人员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未穿戴工作衣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责令整改、给予警告。
6、食客享念(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招牌名称:全福记饺子)
存在经营场所环境不整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责令整改、给予警告。
7、北京悦食一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招牌名称:豪门饺子)
存在工作人员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未穿戴工作衣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责令整改、给予警告。
8、北京市漷县爱利福饭庄(招牌名称:鑫堡王)
存在经营环境场所卫生不整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责令整改、给予警告。
9、北京市漷县瑞福连食品店(招牌名称:山西大碗面)
存在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从事食品直接入口工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责令整改、给予警告。
10、北京樱都汀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招牌名称:樱都汀)
存在食品贮存条件不符合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责令整改、给予警告。
11、北京静艳餐饮服务中心(赵静艳)(招牌名称:米香坊过桥米线)
存在食品加工区域环境脏乱、洗菜池、消毒池混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责令整改、给予警告。
12、北京点燃时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招牌名称:MissBlue生日蛋糕定制)
存在后厨卫生脏乱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责令整改、给予警告。
13、北京名记小馆餐饮有限公司(招牌名称:名记小馆)
存在员工未保持个人卫生、未穿戴整洁工作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责令整改、给予警告。
14、北京晋味小馆餐饮有限公司第一分店(招牌名称:杭州小笼包)
存在环境卫生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责令整改、给予警告。
15、北京九黍餐饮有限公司(招牌名称:九田家)
存在环境卫生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责令整改、给予警告。
16、北京粵香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招牌名称:徽菜馆)
存在进货查验记录不完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整改、给予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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